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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

教学事故认定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04-15    

为便于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规范教学行为,保证教学组织,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稳步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分级

教学事故分为:重大事故——一级

较大事故——二级

一般事故——三级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

1.一级教学事故

(1)教师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教学任务

(2)教师缺课1学时以上(含1学时)或擅自请人代课(有外界不可抗拒影响的情况除外)

(3)教师在课堂上泄私愤、讲脏话、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造成较大影响

(4)利用教学活动经商谋取私利

(5)试题出现严重错误

(6)在试卷的命题、印刷、保管、传送过程中故意泄密

(7)在实践教学环节中,造成重大设备事故

(8)在实践教学环节中,造成重大人身事故

(9)错订、漏定教材,造成较大影响

2.二级教学事故

(1)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含5分钟)

(2)上课时使用手机或离开教学场所复机

(3)在试卷的命题、印刷、保管、传送过程中失职泄密

(4)监考教师迟到、考场准备不充分等原因造成考试延误5分钟以上(含5分钟)

(5)干扰学生评教和同行评教

(6)在教学过程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7)在实践教学环节中,造成一般人身事故

(8)教室管理人员未按时打开公共教室(机房、投影厅、实验室、电教室等)5分钟以上(含5分钟)

(9)教学设施(含电源、计算机、投影仪、扩音设备等)故障,未及时报修或维修而影响正常上课

3.三级教学事故

(1)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调课、换课

(2)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

(3)经抽查,一学期两次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辅导答疑

(4)在实践教学环节中,造成一般设备事故

(5)监考教师迟到、考场准备不充分等原因造成考试延误5分钟以内

(6)教室管理人员未按时打开公共教室(机房、投影厅、实验室、电教室等)5分钟以内

三、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1.教学事故的报告

教师、职工如发现教学事故有责任向教务处报告;系、部、教研室发现本单位教学事故除向教务处报告外,还应进行记录并采取相应措施。

教学事故发生后,由发现人或当事人及时向各级教学管理组织报告,各级教学管理组织的负责人对教学事故三天内知情不报,应列为事故责任人,并按同级事故对待。当事人隐瞒事故或报复事故的发现人、举报人,加重处理;当事人主动报告事故,并积极弥补过失,挽回损失,可减轻处罚。

2.教学事故责任人的认定

教学事故发生后,若无法确认直接责任人,则将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定为事故责任人。

教学事故经确认后,由教务处和事故责任人共同签订教学事故认定书。同时,对一级、二级事故在全校通报。

四、说明

本办法自2001年9月起执行。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邢台职业技术学院

2001年9月6日